近日,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,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又使得被告小微企业避免因诉讼陷入困境。
邓某与某石材经销处签订装饰装修合同,约定由经销处承包邓某厂房的水磨石地面工程。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,邓某只给付部分工程款,经销处遂诉至法院请求邓某支付全部价款。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对水磨石地面质量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。
为减少当事人诉累,承办法官王占峰主动释明诉讼风险,经多轮调解,历时月余,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。签订调解协议后,邓某当场支付工程款,双方握手言和。
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薄弱,若深陷诉讼程序不可避免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。经开法院优先以调解方式结案,简化社会矛盾,优化营商环境,节约司法资源。
来源:北方法制网
上一篇:安庆印象之秀美